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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的人身侵权赔偿案例
来源: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 | 作者: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8-04-16 | 155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11年冬夏季,自流井区马某应朋友刘某之邀到其家中吃饭,同时邀请的还有其他5位朋友郝某、陆某、李某、赖某、龚某。席间他们6人共喝完5斤白酒。后马某已处醉酒状态,刘某劝阻马某在其家中休息一会再回,而马某坚持要骑摩托车回家。在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马某因酒醉车快,为躲避对面来车而造成追尾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马某负全部事故责任。后马某亲属委托我代理向刘某等人索赔经济损失共计10.5万余元(总损失35万余元的百分之三十)。

  
律师代理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展开代理调查工作,通过取证证实;刘某等六人一桌喝酒,均无故意劝酒或灌酒的行为,大家只是相互敬酒。自流井区通过开庭审理,调解无果,最后法院判决刘某、郝某、陆某、李某、赖某、龚某共同对马某承担总损失35万余元的百分之二十的责任即7万余元。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代理评示
  古今中外都流传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近些年来,由于过量饮酒或不良饮酒习俗造成人身伤亡的报道不断出现在各地报端。司法实践中,因饮酒产生的赔偿纠纷案件似有上升趋势。本案,即是马某与其朋友共同喝酒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民事纠纷。对于共同喝酒引发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我国民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按有关法律条文的立法精神并结合侵权行为法中的注意义务理论,共同喝酒人应视情形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饮酒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一)注意义务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其他义务”是一种概括性的规范,可将“注意义务”包括在内。注意义务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本质上是一种过失责任。如果一个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那么在多数情况下他应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因为人之所以区别于其它动物,在于人是有意识的高级动物,社会成员之间应当相互诚信,个人在行为时都应当免于给一定范围内的相关他人造成损害。只有相互履行了这一前提义务,互相不被侵害,社会才能安定、和谐、有序。惟应注意,此处注意义务一般应以通常人的合理注意标准作为判定标准。
  
(二)饮酒过程中具体的注意义务。
  1、提醒、劝告义务。即饮酒人之间均应互相劝告少饮酒并且阻止已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拨的人停止饮酒。要倡导文明饮酒,摒弃“不醉不休”的不良饮酒习惯。
  2、及时通知义务。即在已尽劝阻义务的前提下,或者虽未尽劝阻义务,但发现“酒友”出现醉酒或出现不良反应后立即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救助(如120急救电话等),这样才能转变“酒前是朋友、酒后是路人”的人情冷漠不良现象。
  3、协助、照顾、阻止、帮助等义务。对于相约饮酒的人相互负有最大限度帮助、照顾等义务,特别是对于醉酒而危及自身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酒友,应当协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照管好其人身及随身携带的重要物品。更要阻止醉酒的人从事驾驶等高度危险作业的不安全行为。
  (三)、共同喝酒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
  1、共同喝酒行为人只对他人因共同喝酒而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或补充责任。喝酒是一项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任何人在喝酒之前应当预见到这一行为会给自己带来危险,并自主控制喝酒行为,防止自身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而其他人的注意义务仅是补充性质的,同时在共同喝酒行为中,喝酒是行为人的权利,其他人没有强迫其不饮酒的权利。所以任何人对自己的喝酒行为不加以控制,就会给社会和自身增加风险,应对因喝酒而引发的自身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惟应强调,如果有人故意使用强迫、威胁、利诱等不当方法使他人醉酒发生事故或唆使未成年人喝酒而引发损害的,则属故意侵权行为,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2、共同喝酒行为人仅对通常情况下一般人能够合理预见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如酒后驾驶机动车或从事危险作业等造成的损害。而对一般情况下不能合理预见或不应当预见的损害后果则不负侵权赔偿责任。如因他人酒后犯罪、违反治安管理、饮用假酒造成身体伤害等。
  3、共同喝酒人承担责任大小应与主观过错大小呈正比。注意区分“故意灌醉型”、“放任饮酒型”、“不予救助型”等几类由重到轻不同程度的责任类型,按此推定主观过错大小,确定赔偿责任。
  4、确定责任时应查明喝酒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无因果关系,则无责任存在之前提条件。如有因果关系,应根据原因力比例大小确定责任。
  5、如果酒友对损害后果的发生确实尽到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那么也可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确定酒友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二  马某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马某饮酒时,自己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饮酒行为应当预见到后果,但自己未能把握以致酿成后果。

  
综上分析,刘某等人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马某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承办律师  张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