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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强险即时生效的案例
来源: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 | 作者: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8-04-16 | 149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4日,龚xx驾驶川cxxxx号小轿车由荣县双石镇往荣县旭阳镇方向行驶。20时25分,行至305省道136km+550m路段(荣县恒峰石油入口处),该车越过双实线左转弯驶入恒峰石油加油站入口时,与迎面直行的由程xx驾驶的川cxxx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驾驶人程xx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程xx被送往荣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入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9453.57元,程xx的伤经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该事故经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荣县大队认定:龚x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程x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致程xx向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龚xx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代理:
  本是一桩普通的交通事故,如果按通常处理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足额投保,赔偿问题就能迎刃而解。龚xx到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律师认真了解完情况后,询问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龚xx称保险已经脱保有几个月了,在事发当天上午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当即律师就叫龚xx将保单提供出来,在此之前为了给伤者筹集医疗费将该车出卖给他人,保单等一切手续就没有了,代理律师为了把事情搞清楚,多次到保险公司寻找保单,在律师的艰辛下,终于把保单复印出来了。经过仔细审查,机动车交强险期限自2016年11月25日0时至2017年11月24日24时止,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险期限自2016年11月25日0时至2017年11月24日24时止。投保确认时间为:2016年11月24日11时49分。案件一度时间陷入了僵局,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赔偿,面对高额的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怎么办,对于家庭条件本不宽裕的龚xx来讲,的确像热锅的蚂蚁,急的没有办法。代理律师认真查阅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柳暗花明又一村,案件有了新的希望,2009年3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保监厅函【2009】91号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规定交强险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事情终于有了一定的进展。根据《合同法》39、40、41、44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6、9、10条的相关规定,对于格式条款的处理,应当尽到合理提示,方能生效,否则该条款无效。对于保险公司单方面书写的保险期限,没有如实告知投保人,那么理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代理律师将这些观点在法庭开庭时一一进行的阐述,并得到了法官的支持,荣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较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直接支付的义务。

  
律师提示:
  当今社会,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也有了新的改变,对于购买一辆普通的交通工具(机动车)也不是一件很大的难事。但对于车辆的管理使用得还有其独道之处,国家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其实这也是对第三者的一种保护,其实也是对驾驶员风险的一种分担。购买机动车除了投保交强险外,商业三者责任险也得足额投保,交通事故的发生时谁也预料不到的,一旦发生,对于高额的赔偿,如果没有保险公司来分担风险,恐怕搞得家破人亡都无法赔偿。在此给各位有车之士忠实提醒,不要想节约的保险费用就省得投保,机动车保险有利于你我他。
案件承办人:李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