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24小时法律咨询热线
0813-6200148
        
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
  • 喝酒的人身侵权赔偿案例
  • 重修之自贡市司法局(瀚毅所余德钱法援刑事典型案例)
  • “全民健身日”发生的意外
  • 机动车交强险即时生效的案例

新闻动态

NEWS DYNAMIC

“全民健身日”发生的意外
来源: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 | 作者: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8-04-16 | 142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介绍:
  2012年8月8日是自贡市全民健身日,缪若清参加活动后接单位通知一起聚餐,他搭乘同事甘克宁的二轮摩托车川C22338前往公司安排的就餐地点。当日17时51分许,李洁驾驶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川C10986大型客车沿丹桂大街由北往南行驶至公交枢纽站路口左转弯时,与甘克宁驾驶并搭乘缪若清的川C22338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缪若清、甘克宁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汇东新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甘克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缪若清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缪若清被送往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严重多发性损伤:1.特重型颅脑损伤,双侧额叶,左侧颞叶广泛性脑挫裂伤伴多发血肿,双侧额急性硬膜外血肿,双侧额颞部、大脑镰旁薄层硬膜下积液,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额骨粉碎性凹陷性开放性骨折,颅底骨折,头皮多处挫裂伤伴皮肤缺损,双侧额窦、上颔窦、蝶窦多发性粉碎性骨折。2.双侧眼眶骨折,左侧眉弓、上睑撕裂伤,双侧眼球挫伤,右眼外展神经麻痹,右眼上斜肌不全麻痹;3.胸部外伤,左侧3-5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双侧少量气胸,双侧少量胸腔积液,心脏挫伤。4.左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5.鼻骨、鼻中隔、左侧颧弓骨折。6.创伤失血性休克。7.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早期)。

  
2013年8月29日,缪若清外伤好转出院。于2013年12月26日前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交通事故所致的眼伤,2013年12月31日出院。其后,缪若清因脑外伤导致的续发性癫痫、重型颅脑损伤后遗症、高血脂症分别于2014年2月13日、2014年6月3日、2014年10月26日到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5月27日,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缪若清的伤情构成为七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肇事的公交车所在公司垫付了巨额医药费,而同事甘克宁自身也受伤不轻,没有能力负担缪若清的生活费和护理费。缪若清反复发作的癫痫让全家人都胆战心惊,随时都会有发病的危险,而缪若清本是家中的经济支柱,事故发生后,家庭失去经济来源,生活困难。此时,缪若清想到向单位求助,单位的态度非常明确,缪若清的伤是交通事故引起的,单位没有责任,拒绝承担缪若清的费用。

  
案案件疑点:
  •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后去聚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缪若清是农村户口,居住在城中村,伤残补助金的赔偿标准按城镇人口还是还是农村人口?
  •外伤性癫痫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无偿搭乘同事摩托车是否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律律师视角:
  一、缪若清此次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缪若清参加“全民健身日”活动,是接受单位的指派而去的,属于工作任务。前往指定地点聚餐也是单位安排的,在途中发生本人无责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缪若清的伤残补助金应按城镇人口的赔偿标准计算。
  缪若清的户籍登记虽为农村人口,但其住房(房产证号为110202030)地处城镇中间,与其相邻的左右两间房屋均是城镇房屋,实属典型的城中村,居住地可视为城镇。且缪若清在汇东板仓街道办事处从事拆迁工作已经1年多,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因此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三、外伤性癫痫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缪若清在交通事故中伤情特别严重,医生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双侧额叶,左侧颞叶广泛性脑挫裂伤伴多发血肿,双侧额急性硬膜外血肿,双侧额颞部、大脑镰旁薄层硬膜下积液,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额骨粉碎性凹陷性开放性骨折”经过住院治疗后,持续出现癫痫症状。经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严重多发性损伤之后,因外伤导致续发性癫痫、重型颅脑损伤后遗症、高血脂症”。其伤情不断加重,发生变化。虽然癫痫不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但是交通事故中严重多发性损伤所引起的,有因果关系。被告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没有因果关系,对此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支持了原告律师的观点,因外伤导致续发性癫痫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

  
四、关于无偿搭乘的免责条件
  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汇东新区大队对该次事故做出高新公交认字【2012】第00084号道路交通事故 ,被告李洁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甘克宁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缪若清不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李洁和被告甘克宁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对原告缪若清的受伤事实应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因此甘克宁被认定为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被告甘克宁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缪若清与甘克宁是同事关系,且甘克宁在本次事故中不是主要责任,故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经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原告释明,原告其后在调解中主动让步,适当减少了甘克宁的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一、关于工伤

  本案缪若清因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后,前往聚餐地点吃饭的途中,视为上下班途中,经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自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无护理依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缪若清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工伤津贴。

  
二、关于交通事故赔偿
  本案事故发生在2012年8月8日,其间缪若清的病情反复,历经五次住院治疗,两次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交通事故中智能障碍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因果关系鉴定、误工日鉴定、自费药比例鉴定,伤者缪若清以及家属几近濒临崩溃,律师除了完成繁杂的法律事务外,还充当临时心理辅导人员,对缪若清以及家属进行心理疏导,鼓励和支持。2015年3月11日,律师代理缪若清向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1月5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缪若清终于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款287643.25元。
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   郭珊
二0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