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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之自贡市司法局(瀚毅所余德钱法援刑事典型案例)
来源: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 | 作者: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8-04-16 | 217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一审三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指派单位:荣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余德钱律师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荣县法律援助中心 余德钱  
  审稿(实名,逐级):            
  编 写 人:余德钱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   盗窃案        

  
二、案例正文

  涉盗窃,法律援助维权益
——典型的隔代养护、疏于监护的未成年人之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1日至2016年12月29日,未成年法律援助受援人刘某某、同案人汤某共谋盗窃摩托车,二人分别在居住地丙县相邻县的甲县A镇、B镇,乙县C镇,丙县D镇等地盗窃摩托车共计六辆,经鉴定,六辆被盗摩托车总价格16737元。案件概要如下:

  2016年12月28日,受援人刘某某、同案人汤某二人携带盗窃作案工具,从居住地丙县E镇来到甲县A镇,于29日凌晨在A镇某街247—4—202楼下,采用同案人汤某望风,刘某某下手,剪断电线直接打火等方式,盗窃了胡某某的有号牌二轮摩托车。随后,二人又采用上述方式,在A镇某村1组威狮轮胎门市外,盗窃了刘某的一辆黑色豪爵125二轮摩托车。后受援人刘某某、同案人汤某行至甲县A镇某加油站附近被失主刘某发现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扣押了被盗的二辆摩托车并将二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讯问。经鉴定:胡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格319元,刘某被盗的摩托车价格2990元。

  
受援人刘某某、同案人汤某二人自此归案。归案后,受援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本次及二人另外以同样方式实施的四次盗窃、每次盗窃一辆摩托车的案件事实,时间由居住地丙县E镇出发分别依次——于2016年11月20日来到甲县A镇在21日凌晨;在2016年12月20日来到甲县B镇在21日凌晨;又于2016年12月21日来到乙县C镇在22日凌晨;再于2016年12月26日来到丙县D镇再27日凌晨。案发后,除殷某被盗的摩托车因过于陈旧被废品站拆解外,其余被盗摩托车均被侦查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

  
受援人刘某某、同案人汤某二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受援人刘某某涉案时16周岁多一点,属于依法进行法律援助的对象,办案机关及时与法律援助中心对接。2017年01月19日,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衔接后,指派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余德钱律师为刘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余律师依法介入此案。

  
余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落实援助相关的公函对接,及时与办案机关衔接,了解初步案情:属于结伙、流窜、多次三县多地作案,特别是受援人年龄大小和受教育程度等身份情况;及时电话联络到受援人刘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母亲)魏某某,就余律师为其孩子提供法律援助的相关情况依法交流。由于跨县路远及监护人本身事务的原因,不能及时当面交流,同时针对未成年受援人的心理不成熟、初次因案羁押的状态容易导致内心恐惧、同时临近春节之思家情绪等等的极具起伏波动且可能处于叛逆期的心理特点,需要取得监护人同意及时会见受援人;遂,电话中取得受援人监护人同意——为受援人刘某某立即展开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余律师立即依据受援人的心理特征制定办案策略并实施:及时对受援人刘某某进行依法会见,取得受援人对由余律师接受指派为其提供援助进行刑事辩护的同意,解读国家关怀未成年人涉案的刑事援助政策和法律规定,同时传达监护人魏某某的关心,多方位依法安抚受援人,希望其能够在案件各个阶段照顾好自己,特别申明援助律师会尽职履行职务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强调需要其认真甚至模范遵守羁押规定,作为认罪态度好的表现之一,以期配合刑事辩护律师之工作达到结果尽可能好。第一次会见结束,受援人刘某某对余德钱律师表达了诚挚的感谢!

  
2017年1月25日,余律师第一次会见受援人后的第二天,受援人之监护人母亲魏某某及时与余律师在四川瀚毅律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会面, 就法律援助相关事务依法进行了处理,余律师即时了解到:作为法定监护人的魏某某与受援人之父亲刘某贵二人已经离婚并另外各自组成家庭,现在受援人之父亲刘某贵出钱可以,就是不愿出面面对指派的援助律师和办案机关,且二法定监护人还相互埋怨,一直怠于配合对受援人的全面帮教,针对此情况,余律师多次主动电话联系受援人父母(二法定监护人)、反复、特别地强调:案件进程中,作为未成年监护人的父母一起积极共同履行监护人责任,具有使受援人更大可能性地被从轻处罚的积极意义。后续案件处理:开展首次在侦查阶段提出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也因为其监护人刘某贵一直没有露面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而被拒,直到2017年3月15日审查起诉临近结束阶段,受援人之监护人——已经离异各自组成家庭的受援人二监护人终于共同接受了法律援助余律师苦口婆心、尽职尽责的劝导,一起积极履行了监护人责任, 及时与援助律师就受援人案件进程进行交流,积极配合各办案机关对受援人进行帮教,及时诚挚找寻失主,对能够找到的那部分受害失主进行积极赔付,取得他们对受援人之谅解; 特别是,失主殷某有感于离异家长对未成年受援人帮教态度的诚恳——自愿放弃赔偿并对受援人刘某某予以谅解;从而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之事实和理由充分,审查获得认可,取保成功。

  
余律师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辩护职责, 尽心履职, 争取各方合力帮教,取得良好效果:经过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法院不公开开庭审判三个阶段,各阶段根据案件进程和天气情况,特别是天气灰暗时未成年心理易不安等,及时、多次会见受援人,得到其认可,以良好的认罪态度平稳过渡整个案件,案件各阶段依法提出包括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书面律师意见和书面开庭辩护词,以及移送审判阶段及后续与办案机关交流、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意见,为办案机关所依法认可。2017年3月27日,受援人刘某某在律师出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意见和二监护人已经共同出面12天配合办案机关帮教的情况下, 终于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检察机关同意:依法、合理地批准受援人由看守所羁押变更为保证人保证的取保候审。2017年04月07日,荣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适用独任简易程序审理了同案二人盗窃的案件, 依法认定并采纳了:指定辩护人余德钱律师关于受援人(被告人)刘某某认罪且系未成年人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系初犯、且脏物大部分已追回并退还失主,并取得了部分失主的谅解,建议对受援人(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判:被告人(受援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受援人及二法定监护人非常满意余律师的援助工作。该案一审判决已于2017年04月18日生效,转回所在县,由居住地社区纠正和监护人(受援人父亲、母亲)共同监管。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受援人家庭离异、随爷爷奶奶生活之隔代养护、处于青春期缺乏完整监管的,未成年人之监护实质缺失后实施犯罪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并且属于未成年人结伙、流窜、短时间多次、跨市县实施盗窃的典型刑事案件。在归案之初,未成年受援人刘某某甚至不愿意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联系电话和方式,具有明显的16、7岁未成年年纪少年叛逆期特性,也加之法定监护人不完全到位的原因,导致未成年受援人被合法地走完可能的几乎所有羁押时限, 中途受援人情绪几近崩溃;各办案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援助余律师等各方不懈努力、合力开展尽职安抚才稳定了受援人之情绪。继之,法律援助余律师耐心地多方开展沟通工作,引导受援人之离异后各自重新组建家庭的法定监护人即原本案发后相互埋怨,一直怠于配合对受援人的实施尽责帮教的二监护人的思想转变,才有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后期,二法定监护人共同及时、积极地配合办案机关和法律援助律师完全履行监护人责任,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地让家人、援助律师、办案机关等共同形成帮教、关怀的合力,成功取得轻判缓刑处理,最终转交:由居住县所属居住社区和家人切实监管,降低了未成年涉案后案件恶性发展的可能性,为避免不必要的恶性后果发生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可能性。

  
此类离异家庭留守少年、儿童大量存在的社会背景下,深具典型性的未成年监管疏失造成之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涉及的发案地普遍跨市县、受害人较多,分布各地、难予联系,法律事实核实处理起来情况复杂,并且案件受援人之法定监护人在案发初始,都存在:各自忙于生计,以为各自给予了受援人足够的生活开支就已经足够的心理,出现了监管疏失导致受援人牵涉刑事案件都是对方的责任;受援人本身也对监护人充满抵触情绪。这,需要法律援助律师本身具有对案件发生的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心理进行洞悉的素养,同时努力地开展工作、耐心地展开疏导, 才能使得失望、近乎绝望的受援人之监护人由抵触敷衍履行监护人责任到合力尽责地全面履行监护人责任,从而为法律援助后续呈现积极的效果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案的办理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从接受指派依法介入到结案, 历时近四个月,受援人羁押接近三个月,未成年受援人心理震荡、心理落差起伏于崩溃边缘和欢喜侥幸之间, 而且介入之初未成年受援人已经羁押24天且受援人之二监护人一直在相互埋怨未能提供及时、实质的帮教协助,律师介入后依法竭力关怀受援人,反复、不懈、坚持地做二监护人思想工作,二人完全达成一致意见到切实配合律师辩护工作也是在羁押77天暨检察院同意取保候审前10天;之后, 二监护人及时找寻受害人进行赔付, 并共同诚挚寻求受害人谅解,取得良好效果:找寻到的受害人全部谅解。

  
本案指定辩护人在熟谙未成年人起伏心理的氛围下对受援人进行刑事辩护帮教有惊无险地展开,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余律师,庭前准备充分,庭审效果良好。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依法适用独任简易程序审理的交流建议,依法认定并采纳了:指定辩护人余德钱律师关于受援人(被告人)刘某某认罪且系未成年人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系初犯、且脏物大部分已追回并退还失主,并取得了部分失主的谅解,建议对受援人(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后,受援人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未上诉。案件审判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刘某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让二法定监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切实认识到共同努力履行监护责任的益处。律师电话回访反应:二人尽职在落实监管责任 , 受援人自己要求且践行之:白天在汽车厂学习汽车修理八小时、下班后晚上在一生意兴隆的饭店厨房帮厨学习厨艺(切菜、配菜)两小时。

  
法律援助余律师感言:监护缺失酿歧途,尽职援助犹可期!